繼昨天台灣Android Market付費程式消失事件,因為影響Android使用者的權益甚大,今天開始有一些熱烈討論的聲音及觀點出來,而事主之一的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在自己的部落格發表一篇從處罰Google一百萬談起談台北市政府的觀點,其實了無新意,但我自己看過的想法是這樣的。
先更新一下昨天提的為什麼台北市要出頭管Google的線上軟體銷售,網路有人的說法是因為Google在台灣的分公司是登記在台北市下,不過我個人覺得這種會影響全國的東西,還是應該由中央的政府單位來處理,因為一個台北市去處理影響全台灣消費者的東西,我個人覺得不合理。
看完台北市的葉狀師說法後,大概有兩點,有一些想法。
第一段是提到,其實他也知道網友有提出Google及Apple有提供退費機制,我不反對台北市政府為爭取台灣民眾的權益,但問題點是一開始的時候,台北市知道這件事嗎? 是因為被討論了,才又找新的問題點出來說明嗎?
讓我們回想一下詐騙軟體 [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這件事,是有人誤買了Apple的App Store上的詐騙軟體,不曉得有退費機制,事實上Apple有,但退費機制也許對台灣消費者不夠友善,但不算是對第三人軟體不負責任,Apple的退費時間是長過七天的,但必須寫信由Apple審核,通過才能退費。
我覺得Google的15分鐘也有有改善空間,但問題是,實際上所有的網路軟體、音樂及影片都合乎這七天的規定嗎?
連葉狀師自己都認為這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議題了,但軟體買賣也許沒有排除消保法的範圍,但適不適用七日鑑賞期的規則,這一點也有爭議,如果有爭議,那台北市政府也不能說罰就罰,是否該討論清楚再來看怎麼處理。
今天還有一篇著作權網站主持人的Google有權拒絕提供七日鑑賞期文章,論點的部份也值看一下,我提幾點自己比較注意的內容。
他有提到七日鑑賞期其實不是個精確的用語,不是指公眾在七日玩遍自己買來的東西後,只要時間沒到,就可以無償退給商家。而是一種七日內,如果商品有問題,使用者可以合理退給商家。
他也提到其實不單是App應用軟體,包容MP3音樂檔、影片檔、電子書檔等,這些其實有易複製性及高盜版風險,所以說如果要主張App應用軟體要給使用者七天猶豫期,那麼音樂、影片及電子書,是否下次就有人主張也可以照辦,但照辦的結果就是可能很容易損害創作人的權利。
而他也提到消保法第19條規定,如果範圍沒有擴大到連網路下載App都適用,沒考慮到它的性質跟傳統的性質不同時,硬是拿不適用的法規去解釋,這是否也不對呢!
我個人不是反對政府要幫人民爭取權益,但不能因為發生了一個烏龍事件,如果要由這事件去探討消費者權益,那也應該是去通盤規範,因為在線上賣軟體的不單是Apple及Google,而是一堆公司時,如果不是全部要去要求,只針對鋒頭較大的Apple及Google也那也不對。
況且線上程式下載是這幾年熱門,過去的法條,在現在未規範清楚的東西,未考慮到它的性質,也無法保障他不受盜版或使用者惡意退費的情形下(Android盜版很嚴重,且使用者也有可能玩遍遊戲後就故意退錢),只要求他改善到那標準,這有待討論。
Google的作法我個人也不滿意,但你如果要它上架也不是,下架也罰它時,而且因為一個台北市政府要求,導致全台消費者也受害者,Google間接綁架消費者,而台北市政府強出頭的作法,也讓人搖頭。
Google還要派人來討論,希望這件事有圓滿解決之道,不要搞到最後台灣Android Market沒有付費程式可以買,更甚影響到台灣Android開發者及公司的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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