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7日 星期四

[資訊分享] 台北市回應Google罰鍰100萬Q&A 之看法

政府幫人民把關,協助提昇消費者權益並不是什麼壞事,但為什麼台北市政府要求Google有七天猶豫,不從就罰Google一百萬的事件,在網路上幾乎是大多數人不贊同台北市政府的作法呢? 那為什麼台北市政府還要蠻幹下去呢? 不瞭解App的下載生態,做這麼大的動作,卻又不拉下來臉承認自己的認知也有問題。

這幾天台北市政府法規會又在網站發表了一篇Google罰鍰100萬Q&A的公開文。老實說這跟之前台北市政府葉狀師在部落格寫的論調都換湯不換藥,條列了幾條Q & A,大意都差不多,但我還是想針對這幾條發表一些看法。


以下是依原文連結的問題及回覆,發表我的看法。(Q的部份代表台北市政府問題,含連結,有引述台北市政府的簡稱北市,我的看法簡稱)

Q 1: 北市府裁處 Google 新臺幣100萬元是否於法有據?

我: 這件事的起因是有人在Apple的App Store購買到一個詐騙軟體[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結果Apple沒事,變成台北市政府在檢討App下載時,一併檢討到Google的退費機制,Apple只是口頭承認會做對應Google老實說他做不到,先暫時把付費程式下架,結果台北市政拿法條來罰Google一百萬,你說合不合理。而且塑化劑事件毒害全國甚深,廠商才罰30萬,Google這件事被罰百萬,還沒有人受害,這符合比例原則嗎?
 
Q 2: 北市府處罰 Google 100萬,是「大砲打小鳥」,或是「彈弓打酷斯拉」的行為?

我: 這還用問嗎? 這題回的很沒有內容,問題是寫罰的是否過當,結果內文在回台北市政府有法條可以罰,但請問Google罰這麼重,到底是做了什麼大壞事。他覺得無法符合你的無理期待,他務實先把付費程式下架,這就罰他一百萬,這還不是大砲打小鳥的行為嗎。

Q3: 付費APP適用7日無條件退費規定是否可能造成消費者濫用,在7日內把遊戲打破關、電子書看完,然後馬上退費,嚴重破壞網路交易秩序?

北市: APP的平台商其實可以透過系統同步等功能,定期或不定期地檢視手機內的軟體(所以智慧型手機才能主動提醒使用者要去平台上更新軟體),消費者如果要求退費後卻沒有刪除相關的手機APP,手機平台業者很快就可以發現,並且否決其退費的要求,甚至是課與違約金,這在技術上完全沒有困難。

我: 你列的問題是在問萬一消費者打破關、看完電子書,就馬上退費,造成開發者損失時,怎麼辦? 結果你回說,廠商可以寫功能去檢查退費後有沒有刪除APP,這一點本來就沒有太大問題,問題是廠商怎麼去偵測消費者玩完遊戲、看完電子書的行為呢? 又要怎麼課消費者的違約金呢? 這是所有人最大的疑問,結果你回這種沒有常識的內文,不是很可笑嗎?

Q4: 郵購買賣7日鑑賞期之規定,在其他付費下載之網路平台有無適用?

我: 其實在網路上大家都討論很多,北市引用的是郵購買賣,跟這件事網路下載App的本質有差異,即便是郵購服務,如果廠商的軟體光碟,你買下後拆封又安裝在電腦上,廠商一樣不給你退費,除非你不能用。如果硬是要套用這一條來解釋網路下載的資料及軟體,那請問那些現行付費的MOD、電子書、音樂及Sony、Microsoft的遊戲主機下載軟體,是否也一體適用呢? 如果是,那為什麼不連那些廠商也一併殺一殺,只罰Google太不公平了吧。

Q5: 網路上近來流傳 Apple 在App Store上本提供消費者30日的鑑賞期,卻因北市府要求而縮短為7日?

北市: 依據 Apple APP Store 的定型化契約中之退款條款約定. 「若交易後至下載前無法提供產品,您唯一之救濟即為退款。如技術問題妨礙或不合理延遲您產品之交付,您排他及唯一救濟即為換貨或退還已付金額,並由iTunes決定處理方式。」由此條款可知, Apple 原則上只有在APP下載不完全的情況下才接受退貨,並無30日之退貨期。至於其他的狀況(如APP有瑕疵),則是由 Apple 自行決定是否退貨,並未如我國消保法規定,在7日內賦予消費者「無條件」之退貨權利,敬請勿相信網路謠言。

我: 網路說的Apple在30天可退費,指的是購買後若軟體有問題無誤購,使用者可以寫信給Apple要求退費,Apple審核才給予退費,但並不是30日的鑑賞期,這一點連北市也搞不清楚。北市要求的7日鑑賞期,是下載後七日不滿意可直接退費,當時Apple沒被罰到,是因為他口頭承諾會改善,但目前仍未改到台北市要求的嚴苛標準。這一點最有趣的是,事主Apple只是先嘴巴說一說,就沒被罰,但台北市政府也沒有說清楚Apple是真的會依這7日的無條件退費嗎? 等著看吧!

Q6: Google 暫時停止臺灣地區Android Market付費APP銷售的政策,造成臺灣地區消費者無法下載付費APP,且先前購買者軟體更新可能無法順利進行,消費者權益如何保障?

我: Google暫停付費的功能,這也是因為北市先認定他違法,他很實際就暫停違法的功能,這一點我不滿意,但可以接受。但已付費的人不能更新,這一點確實是Google要去解決的。

Q7: Google 在官方聲明表示Android Market已針對付費應用程式提供15分鐘鑑賞期,消費者購買後若不滿意可在時限內辦理退費,而大部分欲退費的使用者在數分鐘內便申請退費,是否已合理保障消費者權益?

我: Google的審核沒有Apple那麼嚴格是事實,但老實說,真的會付費去買Google 的付費軟體的人比例少很多,因為網路的破解版及類似Android Market的破解軟體商店甚多,那些所謂的騙錢軟體也不容易擠上會被注意及買到的熱門排行榜。Google提供的15分鐘無條件退費,本意是好的,因為你可能真的買錯,或者買來後無法執行,就可以馬上退。但北市一直堅持要有7天的鑑賞期,這一點也頗不合理。我個人是希望一個小時以內,因為這要馬上看完或玩完也不太容易,有些網友跟我的想法也是一樣的。

Q8: 透過Google Android Market購買APP,消費者僅得於下載後15分鐘內主張退費,是否合法?

我: 要求Google改善不是不行,但北市一直拿性質不符的郵購商品來堅持7天的鑑賞期,這就跟Q2的損害廠商著作有衝突,北市一直不考量到這一點,這著實可笑。

Q9: 手機下載APP為何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之「郵購買賣」?

我: 內容提到數位化商品適用,但請問是怎麼個適用法,因為手機APP、音樂、影片及電子書、及遊戲機的遊戲下載都是屬於數位化商品,而北市一直宣稱各大網站都有善意回應,但網友也一直告訴北市,你買來的軟體、音樂及影片,拆封後用過,人家就不給你退了。假如北市一直聽不懂,一直拿有法條可用來說嘴,又枉顧軟體App下載,那要不就去要求所有業者都做到,不要只對Google。我挺的不是Google,我挺的是合理性,及這制度不只能只殺個案。
我的先前看法也發表在其他文章,有興趣可參考下列連結:
  1. 台灣Android Market付費程式消失事件
  2. 關於Google付費程式權益之補充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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