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5日 星期日

[資訊分享] PC Home在軟體拆封拒退的官司獲勝

去年底有一則北市政府拿消費者權益要求已拆封的軟體也可以退貨去追殺PC Home,因為剛好跟討論App有七天鑑賞期的事件有關,我寫了一篇PCHome販賣軟體也要守七天鑑賞期?? ,陳述看法。

這幾天有一則結果的新聞,軟體拆封拒退 網路家庭勝訴最高行政法院以北市府用法有誤,判北市府需撤銷處分確定


我還是要強調,我並不是反對台北市政府要求業者保障消費者權益,而是反對不該拿不適宜的法條去逼迫業者。

這三造(台北市政府、PC Home、最高行政法院)的說法,我略做了簡化。

台北市政府,發現PChome在網站上記載「電腦軟體經拆封後不得退貨」的規定,認為PChome違反消保法第19條「七日內可退回商品」的規定

PChome主張,電腦軟體具易複製的特性,密封包裝是保護電腦軟體廠商合法權益重要且必要的設計,若拆封後還可退貨,有消費者違法複製後再退回的疑慮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在該法屬於「消費者權益」篇章,衍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應循消保法第5章所訂的消費訴訟程序請求救濟,行政機關僅能查核業者的定型化契約,如業者拒配合調查,行政機關可依消保法第57條處以罰鍰,而不是以「行政監督」來處分業者移除與否

如果要再口語化一下上述說法:

台北市政府:PC Home你不管怎麼樣都要給客人在七天內可以退貨,不管軟體被拆了沒。

PC Home:因為客人拆了軟體就可能被盜版再退,影響廠商權益。

最高行政法院:台北市政府可以查核業者的契化合不合理,如果PC Home不配合,你才可以處於罰鍰,而不是不配合拿掉條款,你就拿罰鍰來處罰業者。

高院的解釋,個人認為還給PC Home一個公道。

因為PC販售軟體,他只是個通路,如果硬是要求上架的軟體業者要因應軟體被拆後退貨,導致軟體附的光碟資料、序號等外流,雖然機率不高,但一旦發生,就直接損害到廠商的權利。

這情形套到我一直在討論的App是否該有七天鑑賞期也是同樣的道理。

App即便被下載後沒有盜版,但在使用者可以玩遍App所有功能後,結果在七天內做退費,這到底保障了誰???

希望這判決也有利於Google的Android付費程式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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