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2日 星期日

[資訊分享] 立委提案修法七天鑑賞期例外條款

以前我很少關心單一事件發生後,立委們怎麼去處理這事倩的進度,但Google的App付費程式下架事件,是個開端。App付費程式下架,對我來說,實質影響沒有那麼大,因為我手機或平版很需要用的Android程式都是免費就足夠了,我在意的是,為什麼一個錯誤的地方政府見解,影響了所有台灣人的權益,如果有一天我真的需要買付費的Android程式時,怎麼辦?

而且,這影響的不單是消費者,而是連帶影響最深的是,想要在Android開發程式賺錢的廠商及設計者。如果只顧保障消費者,但App的廠商卻沒有辦法也給多保障,這無疑是殺雞取卵,廠商不用願意好的App放在台灣市場來賣,最後吃虧的是誰呢?

上個月我發了篇立委提案修法要解套App七天鑑賞期事件 文,一個月的時間,進度已推展到立委擬案增加七天猶豫期例外條款,但消基會反對

我覺得立委諸公們有重視這一個法案,這對關心App付費程式何時能再重江湖的人來說,是件很好的消息,只要修法一過,Google也應該會恢復付費程式區,整個事件就解套了。

不過,消基會反對早就不是新聞了!

幫消費者把關不是壞事,為什麼他們老是持相同的論調,反對不能修法呢?

先看一下新聞中提到要修法的理由及內容 (以下引述新聞連結)

修改理由
英、美、日、韓相關消保規定中都訂有特定情形排除適用的規定。

修改內容
立法委員連署提出消保法修正草案,針對消費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可在7天內無條件要求退費,增加但書,在該條文後附加「有合理例外情事,不在此限」,並交由行政院定義「合理例外情事」。  

我的想法是,英美日韓當然都會遇到類似的狀況,至少立法委員有作功課,參考別國家的作法,而依據特殊狀況訂排除條款,這本來就是合理的Sense。

我不懂為什麼消基會老是在堅持不得排除,為什麼商品不能針對它的特殊性去檢討是否適用?

消基會提出二點說明(我簡化說明)
  1. 消基會則認為在網路交易中業者所揭露的訊息程度仍有不足,消費者仍有風險,若要引用國外做法將特定商品排除在外,也應該一併參考先進國外保障消費者的做法
  2. 對於修正草案附加的「合理例外情事不在此限」,並由行政院定義合理情事,消基會擔心缺乏明確遊戲規則將讓業者解讀無限上綱,將許多商品列入例外。
我贊同消基會的第1點說明,排除之外,也可以參考國外保障消費者的作法,這當然沒有問題。

只是,這也很諷刺的是,消基會即然知道先進國家也有排除條款,為什麼我們不能比照那些國家去訂呢!

而且Google的Android Market(現改成Google Play)條款,是針對全球各國,為何別的國家沒有去罰Google要求改善,只有台灣的台北市政府那麼機車,去重罰Google呢?

至於第2點,訂立遊戲規則及範圍由行政院來定義,並不是由業者自行定義,如果怕業者解讀不當,那就去要求行政院不能定義的太模糊。

如果因噎廢食,擔心業者會如何,就不去修法,那很多事都不用做了!

消基會說,要以合理的檢視,例如試用、試讀,取代修法,並且由政府督導業者改善定型化契約不得退費的違法現象,在消保法中規定罰則

問題是現在的狀況合理嗎?

把Google的付費爭議全推到Google身上,當台北市政府施壓給Google時,導致這整起事件無解時,消基會的人又為這做了什麼,只是贊成台北市政府罰Google一百萬嗎?

話說的這麼漂亮,但Apple的付費事件,如果立委不幫忙解套,誰還能幫忙呢?

消基會也該參考一下廠商的意見吧!

當時Google、國內數位內容出版產業均表達反對適用立場,指具時效性、受著作權保護的數位內容應排除在外。 

這已經不單是Google的事了,連國內的廠商也在表達這不合理了。

如果民眾跟廠商買了影音(DVD或藍光影片)或軟體,在好好地鑑賞了七天,電影看完了、或程式也盜拷完了,再用退費的名義還給廠商,誰能賠償廠商的損失呢?

台北市政府及消基會也根本不管 廠商的死活!才會訂出這不近人情的法條去要求。

我不是廠商,但我知道一個道理,就是消費者也該要付費去支持廠商推出好的商品來賣,而不能只一昧要求廠商要賠本或損害他們的權益。

Google的App付費程式下架,看起來只是暫時的,但如果立委及中央政府不去正視這問題,放任台北市政府去惡搞,那這問題就可能是長期的,甚至是永久的。

希望這事件趕快落幕....

沒有留言: